审计处〔2014〕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兼职审计人员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上海理工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兼职审计人员,是指学校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主管校领导批准,从校内外聘请的熟悉审计、会计、管理、工程、法律以及计算机信息技术等相关业务知识,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资格的兼职人员。
第二章 聘任条件及程序
第三条 兼职审计人员的聘任条件:
(一)校内聘任兼职审计人员,为学校在职在岗教师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副高及以上职称,近三年内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在审计、会计、管理、工程、法律以及计算机信息技术等相关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学术与技术能力,且在近三年内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或各类教学、科研等事故。
(二)校外聘任兼职审计人员,为国内知名高校、研究院所、会计师事务所、造价咨询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优秀教师或专业技术人员,有审计、会计、管理、工程、法律以及计算机信息技术等相关专业领域八年以上从业经验,且在近三年内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 兼职审计人员聘任采用邀约形式,由学校审计处向满足条件人员发出邀约,经受邀人同意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受聘人员由校长签发兼职审计人员聘书。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权利
第五条 兼职审计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依据法律法规开展审计工作,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合理使用职业判断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二)使用兼职审计人员身份开展上海理工大学内部审计咨询及业务活动,服从学校审计处的工作安排和业务分工,参加审计处的审计或审计调查项目。
(三)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的意义和作用,提供审计信息稿件。
第六条 兼职审计人员可享受相应的聘任待遇:
(一)校内兼职审计人员,参照享受上海理工大学内部审计人员审计津贴。
(二)校外兼职审计人员,由学校审计处按照学校预算规定,在核拨额度总量内酌情考虑其聘任待遇。
以上均需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四章 兼职审计人员管理
第七条 兼职审计人员实行三年一聘制,聘期期满,学校审计处组织对其聘期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送交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八条 兼职审计人员聘任材料不进学校人事档案,相应材料由学校审计处保存,兼职人员调出、离校或解聘时,聘任关系自动解除。兼职审计人员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适宜履行职责时,可与审计处协商提前解聘。
第九条 对于在执行审计任务时,违反法律和审计工作纪律的兼职审计人员,审计处可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通知兼职审计人员所在部门、单位,建议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审计处
2014年03月0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