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理工【2018】229号 关于修订印发《上海理工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

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并经党委常委会审定,现将修订后的《上海理工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理工大学

                                             20181224




上海理工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推进、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从严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学校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五条  审计处是学校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专设机构。审计处在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  学校下属独立核算的单位可以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的原则设置独立的审计机构;不设审计机构的单位,应有专门人员负责、协调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学校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在专职人员力量不足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学校支持和保障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审计处及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十条  审计处及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学校审计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须事先征求上一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学校保障审计处及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

第十三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学校予以表彰。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十五条 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建议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四)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十六条 审计处及审计人员按照学校管理的要求,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预算执行和决算;

(三)各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六)对外投资项目及校办企业投资项目;

(七)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八)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九)学校管理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

(十)审计整改的情况;

(十一)学校主要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处对学校下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履行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第十八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的需要,经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内部控制、预算执行情况、资产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

第二十条 审计处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应报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同时报上级审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下属各独立核算单位的各类审计报告应交学校审计处备案;学校各部门接受与资产、资金管理或内部控制有关的审计、评估或检查,其书面结果的报告应报审计处备案。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和阶段性审计工作计划,按计划开展审计工作。学校各单位委托审计处开展审计工作时,应填写《审计项目委托申请表》。因临时需要增加的内部审计项目,按相应的程序补充列入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  审计工作计划须报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时,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按相关规定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按要求进行审定后予以说明。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条 审计处应加强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三十一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审计整改的相关制度,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三条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处。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加强与学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资产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六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当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分管审计的校领导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审计处及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下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理工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上理工〔201332号)同时废止。

                                                           校长办公室                      

                                                                                                                        2018122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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