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理工【2019】67号 关于修订印发《上海理工大学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

经党委常委会审定,现将修订后的《上海理工大学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理工大学

                                     2019415


上海理工大学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主要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上海市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及本市有关规定,参照《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对有管理权限的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其他内部机构、直属企业和直管单位等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干部推动学校科学发展为目标,以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绩效为基础,重点检查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干部经济责任履行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岗位的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对党委和行政主要干部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组织部、审计处、纪检办公室(监察处)等相关部门组成。

第六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建议,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研究起草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向联席会议报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方案等日常工作。办公室日常事务由审计处负责。

第八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联席会议工作制度规定,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工作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三章  审计对象

第九条 学校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对象:

(一)职能部门、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是指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直接任免的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党政正职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干部;

(二)其他内部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指由学校直接管理、挂靠职能部门或二级学院,但具有独立经济管理权限的内部机构主要负责人;

(三)直属企业和直管单位等的主要负责人是指由学校负责任免的独立核算的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  根据上海市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安排的相关要求,联席会议专题讨论学校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名单后,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干部监督管理的需要及被审计对象的工作职责,提出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内容的建议,由联席会议进行审定。

第十二条  学校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及其他内部机构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一)干部任职期间履行有关职责,完成目标任务,推动所在单位科学发展情况;

(二)贯彻执行学校重大决策部署,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三)单位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四)单位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绩效情况;

(五)采购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六)重要项目的研究、决策、管理及效益情况;

(七)内部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八)内部机构设置、编制使用的决策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九)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十)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三条  学校直属企业、直管单位等的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参考上级相关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的正职领导由学校领导或中层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五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五条  每年12月中旬,学校召开联席会议,专题讨论审计对象的建议名单,并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开展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组织部向审计处送达审计项目委托书。按照《上海理工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的要求,审计处根据审计项目的实际需要,安排适当人员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组成审计组,确定审计项目组长,承担具体审计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和委托部门的要求,制订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审计事项的时间、范围,明确审计的主要目标、内容、重点以及主要审计方法,由联席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实施审计时,按要求进行审计公示。

第十九条  审计处应在实施现场审计5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干部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干部本人,在审计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提供被审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内部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通过审计处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可通过召开干部见面会或群众座谈会、审查干部的述职报告及所在单位的会计资料、实物、资产等方式进行审计、取证,按规定形成审计工作底稿,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提交书面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不宜再继续进行审计的,经联席会议审议,报党委常委会批准后,可以中止或者终止审计项目。

第六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四条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一般包括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审计评价重点关注被审计干部所在单位事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关注与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的情况和效益,关注任期内财务管理、举借债务、资金资产管理等重要事项,关注干部应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三)国家和教育行业的有关标准;

(四)国家有关部委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五)学校章程、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被审计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责任制考核目标;

(六)被审计干部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七)其他依据。

第二十七条  对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组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对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可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六)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除直接责任外,干部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

(二)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三)疏于监管,致使分管单位和部门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条  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被审计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以适当方式向校领导、联席会议等提供相关情况。

第七章  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审计组编制的审计报告报审计处负责人审核后,整理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书面征求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至审计组;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联席会议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必要时对审计报告作出修改,报送审计处。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干部提出的书面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联席会议予以说明,由联席会议进行审定。

第三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定,经签发后,向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出具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被审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其他必要的内容等。审计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可以直接形成专题报告报送校领导或联席会议,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六条  审计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精简提炼,形成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重点反映被审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  审计结果报告报送校领导,抄送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单位。必要时,可以将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情况抄送该部门。

第三十八条  审计终结时,审计组应将审计形成的各种文件和材料进行最后整理、鉴别和取舍,并按立卷的规则和方法进行组卷,经审计组长复查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案卷的编目、装订并存档。

第八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干部本人档案。

第四十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据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包括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依纪依法依规受理问题线索、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研究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等。

第四十一条  被审计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审计结果,按照审计整改工作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学校资产经营公司应当根据上级规定,对其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以下简称控制)的下属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虽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等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三条  对学校资产经营公司控制的二级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可参照上级文件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由产业处按内部审计程序委托学校审计处实施;对其他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资产经营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将审计计划及审计结果报学校审计处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如遇上级文件调整,相关条款以上级文件的新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理工大学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上理工委〔201245号)同时废止。

                                

                                          校长办公室                          

                                                                               2019423日印发




上海理工大学审计处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者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