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部门:
经党委常委会审定,现将修订后的《上海理工大学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理工大学
2019年4月15日
上海理工大学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学校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市教卫工作党委、市教委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上海理工大学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以下简称审计整改工作)是指接受学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部门或学院(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离任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四条 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完善整改工作制度,通报整改情况,督促整改工作的有效落实。
第二章 审计整改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畴,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强化审计整改工作落实。
第六条 学校实行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鼓励被审计单位边审边改,对可即时整改的问题,督促其在审计期间进行整改,并在审计中跟踪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第七条 学校实行审计整改“问题清单”“整改结果清单”“销号清单”对接机制。审计处在出具审计报告时,下方审计整改通知书(附件1),并出具审计发现问题清单(附件2);被审计单位在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时,一并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清单(附件3);联席会议审议整改结果时,对接两个清单,实行对账销号,审计处负责销号清单(附件4)的登记。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已经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直至销号。
第八条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针对审计建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间、其他有关内容等。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在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时,需一并提供落实审计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财务调整证明、补办审批文件,制订、修改或者废除有关规章制度或政策措施的文件等。
第三章 审计整改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学校实行审计整改结果审议制度。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通知书60日内,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及审计整改结果清单。在被审计单位整改期间,审计处应加强被审计单位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助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工作。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负责审议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确定对账销号清单。对整改结果报告中未完成整改的事项,被审计单位应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审计整改的督查制度,定期开展审计整改“回头看”。审计整改专项督查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开展,审计处负责具体实施。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被审计单位整改的综合情况,确定审计整改重点督查对象和事项,编制审计整改督查工作计划。
对违纪违规问题严重、屡审屡犯、审计整改不力的,应当列为重点督查对象。
第十三条 在实施督查工作5日前,联席会议办公室向被督查单位送达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督查通知书(附件5)。
第十四条 审计整改督查可以采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审核)相关资料、个别谈话、检查账册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审计整改督查结束后,审计处应将督查情况汇总综合,评估整改总体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形成督查报告,按要求向联席会议报告。
第四章 审计整改结果的运用
第十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和督查过程中,发现有整改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要提出问责建议。学校党委及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强化审计整改成果运用。各相关单位应明确审计整改工作责任,按照审计整改联动的要求,加强协作配合。
(一)被审计单位应当运用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主动对照检查,深入分析原因,认真开展整改工作,通过审计整改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运行机制;
(二)组织部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三)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范围,认真核查处理审计移交的问题线索;
(四)财务、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的重要依据;
(五)审计处应当对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六)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各相关部门应当将审计整改成果运用情况及时反馈联席会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学校接受外部审计整改的工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相关整改情况的报告报审计处备案。学校组织实施的其他专项审计等整改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上海理工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审计整改工作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校长办公室
2019年4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