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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1-01发布人:朱忆枚访问次数:282

沪府发〔20096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00九年十二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 

    为了继续加强财政财务管理,不断加大审计查出问题的纠正整改力度,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工作的长效机制和联动机制,根据《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政府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审计整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是严格执行《预算法》、《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迫切需要,是严肃财经纪律的重要措施,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必然要求。各区县、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进一步充分认识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落实审计整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严格执行审计决定,认真采纳审计建议,切实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
二、健全和完善“六项制度”,切实加强审计整改工作
      搞好审计整改,必须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作保证。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在审计整改工作中,要健全和完善“六项制度”,确保审计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一)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报告制度。审计机关每年向同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并受政府委托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后,各级政府要根据同级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审计整改工作。接受审计的部门和单位要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对审计要求自行纠正事项情况,采纳审计建议情况、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限期整改和处理的计划等。审计机关每年要向同级政府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并受政府委托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年度审计整改工作的基本情况,整改的主要内容,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等。
   (二)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工作督查制度。每年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各级政府要列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对审计整改工作以及本级政府领导对审计综合情况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专报(信息)、有关审计事项的批示落实情况,要列入本级政府督查工作事项,由本级政府督查机构及时进行督查。特别是要重点督查违纪违规行为严重、拒绝和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以及屡审屡犯的部门和单位,进一步促进审计整改,切实提高督查整改的实效。
   (三)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联动制度。要建立由各级政府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牵头,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检察、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通报审计查出的问题,研究解决审计整改工作的难点问题,落实审计整改责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机关。联席会议实行分工负责、分类督办的原则。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审计移送处理配合机制,积极落实审计移送处理事项。审计机关在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的基础上,负责归纳、综合分析审计查出的问题,并提出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对审计机关依法提请暂停拨付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关的款项,以及应清收和解缴国库的罚没款等各种非税收入事项,财政部门要及时扣减拨款,清收和解缴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款项;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需要清理、调整或停止的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清理、调整或停止有关项目;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被审计单位补缴税款的决定或移送处理意见,税务部门要依法足额征收;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关于被审计单位损害国有资产行为的审计意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及时督促落实整改,并依法作出处理;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审计机关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等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同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告知相关组织部门。有关部门要将对有关问题及责任人的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四)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机关要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之日起90日内,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重点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情况、审计机关要求自行纠正事项情况、采纳审计建议情况、审计移送处理事项情况。对被审计单位未执行审计决定,或整改不彻底、不认真的,要查明原因,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必要时,由联席会议组织有关部门对被审计单位联合进行重点督查。审计机关对重大审计项目审计结果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审计机关和相关主管部门要积极促进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全面有效整改。
  (五)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问责制度。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部门和单位自身存在的问题,主要领导要负责整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部门领导要履行责任,督促下属单位落实整改措施;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相关企业要抓好自身整改,监管部门也要负起监督责任。对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审计整改的单位,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进行责任追究。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部门和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27号)和有关党纪政纪条规、法律法规,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及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对拒绝、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被审计单位要从严问责,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审计结果要作为评价领导干部(人员)工作(经营)业绩、职务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审计整改情况要纳入考核有关部门和单位年度工作的内容之一。
   (六)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结果通报和公告制度。审计公开是提高审计整改实效的切入点,是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手段。审计机关要加大审计公开力度,每年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以及审计整改情况,以文件形式进行通报,或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以及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审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以公开促整改。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审计整改工作典型,并对拒不整改或屡审屡犯、屡禁不止的部门和单位予以公开曝光,促进审计监督与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有效结合,提高审计整改效果。
三、切实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
      审计整改工作能否取得实效,关系到能否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和提高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管理水平。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注重研究,依法审计,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要真正从思想上、行动上高度重视,切实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态度坚决、责任明确、措施得力、整改到位、反馈及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布置整改工作,了解掌握整改进程,指导协调督办有关审计整改事宜。要层层有责任,环环抓落实,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研究,注重长效。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必须认真研究,积极整改。对暂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制定整改计划和具体措施,列出整改时间表,限期整改;对反复出现、屡审屡犯的问题,要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分析原因,注重长效机制建设,深入研究从源头上解决审计查出问题的根本措施,真正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进一步规范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依法审计,督促整改。审计机关必须坚持依法、文明审计,严格按程序审深查透,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建议可行。要深入细致地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审计人员要深入到被审计单位,跟踪回访审计整改情况,必要时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行后续审计,督促做好有关问题的纠正工作。要认真研究评估被审计单位整改措施的科学性、可行性及整改的实际效果,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四)加强协调,形成合力。要切实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强化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建设,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注重信息共享、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分类督办,认真有效地抓好审计整改责任落实,形成审计整改监督合力,促进审计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对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整改,按照《中共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中共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上海市监察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管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委组发〔2009〕发字56号)的规定执行。

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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