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3年01月02日】
依法对内部审计机构进行指导与监督是我国审计机关的重要职责。为了加强和改进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审计署于1996年12月发布了《审计机关指导监督内部审计业务的规定》,对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业务的对象、内容、方式、方法、适用范围及法律依据等作了明确规定。这个规定的实施,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加强和业务素质的提高,起了重要作用。 1998年机构改革后,审计署将内部审计学会改为内部审计协会,统一指导全国的内部审计工作。
一、国家审计机关进行指导和监督的内容
国家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的内部审计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指导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1.提出内部审计业务法规草案,制定内部审计准则和其他内部审计业务规章、制度;
2.研究、制定加强内部审计业务工作的规划和措施,并组织落实;
3.指导和监督部门、单位、依据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业务工作;
4.对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5.总结、推广内部审计业务工作经验,宣传内部审计工作成果;
6.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及时报告内部审计业务工作情况和成果;
7.要求下级审计机关按照规定报告内部审计业务工作情况和结果;
8.在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时,检查和评价内部审计业务的有关工作成果,并据以确定对内部审计工作成果的利用程度;
9.在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制度不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薄弱时,应当向其提出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业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国家审计机关进行指导和监督的管辖范围划分
目前,我国国家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采取条块结合的管辖方式,把分级管理和集中管理结合起来。国家专门成立内部审计协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内部审计业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指导监督本地区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内部审计业务;上级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上述管辖权限的划分,使我国内部审计形成了部门内部审计和单位内部审计两大部分。部门内部审计是在政府部门内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进行审计。我国的部门内部审计具有两重性,对国家审计机关来说,部门内部审计为内部审计;但对其下属单位来说,在一定程度上又具有外部审计的性质。单位内部审计则包括企业内部审计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它直接受到相应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三、国家审计机关进行指导和监督的方法
根据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各级审计机关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时,应注意把握几项原则:一是进行宏观计划指导,避免过多过细的行政干预;二是针对各地、各部门内部审计发展的不同情况,进行分类指导,避免“一刀切”;三是重视内部审计工作的基础建设,帮助和引导部门、单位建立和健全内部审计机构。
国家审计机关在对内部审计进行指导和监督时,具体可以选择以下方法:
1.制定和完善有关内部审计的法规、标准、政策、规划等,从制度建设入手来指导和规范内部审计工作。
2.采用年度审计工作会议等形式,向内部审计人员传达审计机关的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及工作方式,以引导内部审计工作发展的计划和方向。
3.不断总结和推广内部审计的技术方法和先进经验,大力表彰、宣传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人物,通过试点,以点带面,促进内部审计工作的深入发展。
4.结合审计机关的常规审计,通过检查和评价内部审计的工作,揭示其存在的问题,以指导和督促内部审计工作。
5.通过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培训,帮助内部审计人员提高自身素质,帮助内部审计搞好队伍建设。
(来源:审计署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