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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就《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答问

发布时间:2018-09-27发布人:系统管理员访问次数:545

原标题:坚持党政同责、同责同审,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追责——教育部财务司有关负责人就《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答记者问

  为健全完善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直属高校、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和驻外教育机构参赞的管理监督,教育部制定印发了《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教育部财务司有关负责人就《规定》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近年来,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的如何?取得了哪些成绩?

  答:在教育部党组的坚强领导下,近年来,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领导高度重视,工作体制机制完备。教育部党组高度重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为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2007年,成立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部领导担任组长,有关司(局)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财务司。2014年,领导小组制定印发了《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规范明确了领导小组职责、各成员单位职责和议事规则,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工作体制机制。二是制度体系较为健全,始终走在部门前列。近几年,我们不断加强制度建设,积极探索,推进工作。教育部是最早建立审计结果通报制度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中央部门之一。2013年,教育部又建立了审计整改落实情况检查制度,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审计结果通报、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审计整改检查三项制度的建立,对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三是任中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基本实现审计全覆盖。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审计范围覆盖所有直属高校、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和驻外教育机构参赞(常驻团代表)。“十二五”期间,共开展直属高校校长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124项,驻外教育机构参赞(常驻团代表)经济责任审计35项,对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维护财经纪律,防范财务风险起到了重要作用。

问:请介绍一下此次《规定》出台的有关背景。

  答: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强干部管理监督、制约权力运行、推动反腐倡廉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加强对直属高校、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和驻外教育机构参赞的经济责任审计,对于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是2014年7月,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印发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要求各部门制定本部门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二是2015年11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其相关配套文件(中办发〔2015〕58号),要求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三是2016年1月,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时,提出了加强对各级党政“一把手”教育管理监督的建议。同时,教育部在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中探索出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也有待形成制度规范。

问:《规定》的核心要点有哪些?

  答:核心要点主要有七个方面:一是组织领导,明确了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组织保障。包括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和工作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成员单位职责要求等。二是审计对象,明确了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主要是四类领导干部:教育部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直属高校和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秘书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教育部管理的国有企业的法人、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以及驻外教育机构参赞(常驻团代表)。三是审计内容,明确了四类审计对象对应的不同的审计内容。主要突出党政同责、同责同审、分别认定的要求。四是审计实施,明确了实施审计过程中,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审计组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个别重要、特殊事项的处理原则等。五是审计评价,明确了审计评价的依据、方法,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问题应当承担的三种责任。六是审计报告,明确了审计报告出具的过程、主要内容和事后处理事项。七是审计结果运用,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主要方式,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结果运用中的职责,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应当采取的整改措施和具体要求等。

问:《规定》提出要对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党委(党组织)主要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是基于什么考虑?

  答:2010年,两办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即已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2014年,中央七部委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再次明确“高等院校等单位的党委与行政主要领导干部,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分别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2015年,两办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要求坚持党政同责、同责同审,实现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因此,我们在《规定》中提出要对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党委(党组织)主要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并且明确了审计内容和组织方式。

问:审计结果运用对发挥审计效用至关重要,《规定》在这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规定》专门列章,从三方面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提出要求。一是组织人事部门要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二是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据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包括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依纪依法依规受理问题线索、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研究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等。三是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切实采取措施整改。包括要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整改第一责任人职责,在党政领导班子或者董事会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及时制订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及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根据审计结果反映出的问题,追究本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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